据《卫生部药品标准》第四册规定,该批次产品规定为“黄棕色颗粒”,但国家食药监总局通过目测法,检验结果为“黄棕色和深棕色混合颗粒”,将此产品判定为不合格。该集团的董事长之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“这种靠肉眼来检验的标准是不完全客观的,主观色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。”
其实这种事也不是第一次发生,今年2月份和9月份的时候,就有企业对国家监督部门隔空喊话,表示不服。不服的何止是企业,明明是色差仪好吗?明明有仪器量化数据,何必要用目测,徒添争执呢?!
人眼对颜色的判断是个感觉值,无法被量化,这个是我们大家众所周知的。新出的2015版中国药典就明确提出了色差计法,用仪器来量化和比较颜色。从”目测法”进步到“色差计法”,省去了不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。
请跟上新版中国药典的脚步,“色差计法”将会逐渐代替传统目测法。
测色,我们是认真的